3.1.1 成都消防設計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qū),其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qū)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
3.1.2 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qū),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qū),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
3.1.3 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3.1.4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qū)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qū)不應超過8個。
3.1.5 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的防護區(qū)確定。
3.1.6 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qū)的滅火設計用量、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剩余量和管網內的滅火劑剩余量之和。
3.1.7 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設置備用量。
3.1.8 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應采用20℃。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guī)格、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
3.1.10 同一防護區(qū),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置,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
3.1.11 管網上不應采用四通管件進行分流。
3.1.12 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保護高度不宜大于6.5m;
2 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0.3 m;
3 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 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4.5 m;
4 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7.5 m。
3.1.13 噴頭宜貼近防護區(qū)頂面安裝,距頂面的距離不宜大于0.5 m。
3.1.14 一個防護區(qū)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臺。
3.1.15 同一防護區(qū)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臺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
3.1.16 單臺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保護容積不應大于160m3;設置多臺裝置時,其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于10m。
3.1.17 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qū),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3.1.18 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宜高于防護區(qū)地面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