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人 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 義務:根據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單據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yè)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tǒng)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發(fā)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