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功能的不同,附隨義務可分為兩類:
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賣人妥善包裝花瓶,使買受人攜帶。
2)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例如,獨資企業(yè)主應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性,避免工人受傷害。應注意的是,有的附隨義務兼具上述二種功能。例如,鍋爐之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一方面使買受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滿足,另一方面也維護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因鍋爐爆炸而遭受損害。
為防止買受人在出賣人送貨時,讓工人簽名,不承認工人簽名的作法,出賣人對于合同交貨部分的權利義務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約定:“出賣人收貨時,須在送貨單上加蓋公章,或蓋收貨專用章,或由于下列人員之一簽收亦視買受人簽收,各人預留簽名如下:重新委任簽收人,須提交留有其簽名的收貨授權書?!蓖瑫r仍應當注意,買受人收貨的工人簽名時,出賣人送貨人員應在場,認清其相貌,并看清他/她親筆簽名,如屬收貨專用章,也應將該章預留在本合同上。當然的確認收到貨的方式還是由買受人在送貨單上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他人發(fā)給你的訂單,如果訂單上有不合理條款,在雙方沒有事先訂立合同的情況下,你又按訂單交貨了,則你必須受訂單的約束,因為你交貨的行為就表示承諾,他發(fā)訂單的行為表示要約,他的訂單在沒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訂單內容在合同內容以外,仍受訂單約束。所以收到訂單,必須檢查一遍,發(fā)現不合理條款,必須立即回復,在對方修改訂單后再發(fā)貨。
在合同債務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yè)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