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口尿素的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規(guī)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等必要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申報,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guī)范申報目錄及釋義》的規(guī)定,尿素納入法檢目錄后申報要求如下:
海關商品編碼:
3102100010 尿素(配額內,不論是否水溶液)
3102100090 尿素(配額外,不論是否水溶液)
出口申報要素:
1.品名;2.包裝規(guī)格;3.總氮含量;4.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稱);5.型號;6.成分含量
出口檢驗內容
海關對出口尿素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衛(wèi)生、健康、環(huán)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