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規(guī)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zhì);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