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zhì)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chǎn)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guī)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zhì)量負責。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xiàn)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guī)、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guī)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chǎn)品說明等資料。
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有關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規(guī)定,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