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理論和立法上,章程不僅是申請成立公司的必備文件,也被視為記載有關公司組織與運行規(guī)范的基本文件。設立行為即以章程制定為內容,其直接效果,就是公司章程的形成和生效。
應該看到,以形成公司章程為內容的設立行為,具有團體性和要式性特點。設立行為的目的是為形成一個比設立人的成員資格更為長久的團體。因此,一個共同設立人的意思表示無效一般不影響整個設立行為及其他設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與此同時,雖然從私法的角度看,設立公司和加入公司是私法自治的重要方面,發(fā)起人制定章程本是意思自治的行為,但是為了保障交易的與效率,公司法結合其強制性和任意性要求,賦予公司設立行為以要式法律行為的特征,有學者甚至進一步認為,公司設立是一種格式化活動,發(fā)起人之間的私人合約幾乎完全被公司法的標準條款格式化了